第203章《我写的自传不可能是悲剧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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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03章

一上车,汪兆平立刻戴上耳麦。
“各单位注意,刚刚出去的一辆灰色老款雪铁龙很可能就是目标,看到后盯紧他!
我会跟在你们后面,随时准备与你们轮换!”
“收到!”
灰色雪铁龙刚刚拐出丁字路口,一直停在路口待命的警方黑色商务立刻跟上。
随后汪兆平的车也拐了出来,远远缀在同伴身后。
边开车,汪兆平边开口道。
“两位,今天实在是太感谢你们了。
要不是伱们提供的消息,我们也不可能这么快就找到目标。”
“哪里哪里!配合执法是我们每个公民的义务嘛!”
“对啊对啊!而且还顺道赢了这么多……”阿星在后座美滋滋的数着账户余额。
汪兆平:“……”
彪哥:“……”
你个憨批!在刑警队长面前炫耀自己刚刚赌钱赢了多少!
你是嫌这钱不够烫手是吧?
“咳!汪队长,我们刚刚那个,不算聚众赌博吧?
要不我们还是上交违法所得吧?”
“呵呵!不用不用,我今天也没穿制服,而且刚刚人太多,我什么都没看见。”
让人帮忙就算了,这种意外之财还要充公?
让线人干活还得付钱呢!
彪哥闻言心中一松。
嗯!这位汪队看上去倒不是个迂腐的人……
能处!
“咳!对了,那个赌场的乐哥……跟你们关系很好吗?”汪兆平突然问道。
小问题可以放过,但是大原则那就……
彪哥也是老江湖了,一听这话,哪儿还能不明白对方的意思。
赶紧摇头。
“诶!汪队长千万别误会!
请他喝酒?那就是逢场作戏!
不瞒您说,我们以前主业也就是替人看看场子,收点辛苦费,或者找老赖们催催债,最多也就是放点高利贷。
黄赌毒我们那是绝对不碰的!
这些东西赚钱是快,可谁瞧得起这种人呐?
我们的关系,连朋友都算不上!
我巴不得这家伙哪天就进去和弟弟叙旧去了,那真就为民除害了!
对了汪队,听说这家伙背地里还偷偷卖面粉,我觉得您完全可以往死里查!”
“对对对!我师傅也说了,佛都不渡这种人的!”阿星立刻帮腔。
汪兆平心里一乐。
嗯!果然是孟老弟介绍的。
这两人……能处!
“那就好,对了,孟老弟说你们好像遇到一点麻烦,需不需要我帮忙?”
彪哥眼睛一亮。
“是遇到一点小麻烦,主要是我的公司,有人非法牟利、职务侵占、挪用资金……导致我财产受损。
对方还有行贿、偷税漏税、暴力催收、胁迫他人、私藏管制刀具、组织黑恶势力等等恶行!
我正在搜集对方的违法犯罪证据。
下一步准备找律师,通过法律途径起诉他,维护自身合法权益!”
汪兆平嘴角一抽。
嗯!这是个有文化的流氓……
“有这样的人?这可是已经触犯刑法了!那我碰上了就不能不管!
等你们搜集好证据,我亲自带队上门抓人!”
“那就太感谢汪队长了!”
“客气什么!呵呵!”
两人露出一个大家都懂,心照不宣的笑容……
……
由于接下来的办案过程不方便外人在场,汪兆平中途就将彪哥两人放了下来。
彪哥看着远去的车子,脸上一片喜色。
胡大志这厮……妥了!
“彪哥,这就是你说的……保护伞吧?”阿星似懂非懂的问道。
程彪嘴角一抽,上去就是一个暴栗。
“保护伞你个头啊!欺男霸女、官匪勾结那种才叫保护伞,最近正扫黑除恶呢!别乱说话!
我们这种惩奸除恶的,应该叫警民合作!”
“哦!”阿星摸着脑袋。
彪哥看了看车来车往的路口,眉头微微皱了皱。
“走!”彪哥拦下一辆出租车。
“咱们去哪儿啊?”
“去买车!”
阿星眼睛一亮。
“彪哥,我上次那辆牌子是雅迪的,不过我听说艾玛的也不错……”
彪哥:“……”
我特么……
“我们买迈巴赫的!”
……
另一边,汪兆平等人追踪着丧狗的车,一路向东。
过了半个多小时左右,来到一处村落附近,目送对方拐进了一栋小院。
两辆车重新汇合,汪兆平走进商务车,里面除了三个警员,还有一些电子设备。
除了一个司机,秦晓茹正在电脑上调取卫星地图,还有一个警员正拿着长焦摄像机,在对着小院拍照取证。
“看一下这是哪里!”
“报告汪队,这里是仓太码头附近,前面就是长江口,过去就是明崇岛!”
“出海口么……”汪兆平脸色一喜。
跟孟老弟的情报又对上了!
“一个常年混迹赌场的赌徒、瘾君子,在赌场里一输就是数万十数万……如果这个丧狗有问题,那么对方干的很可能真的就是非法走私的行当!”
以一个老刑警的眼光,丧狗这种人与走私犯这种职业的匹配度极高。
“在公海上进行交易,不仅隐蔽性更高,更难追踪。
而且外籍船只上,还要受到执法限制,是不少文物走私团伙的惯用伎俩。
如果按照情报中所说,对方的交易时间就在明天晚上。
那么最迟今天或者明天,这个丧狗应该就会和上线交接物品,然后再想办法将东西弄上船……
我觉得,这里说不定就是一个偷渡违禁物品的窝点。
去查一查这个小院的户主!”
“是!”秦晓茹手指如飞,在电脑上操作着。
汪兆平所说的公海执法限制的情况,并不是某些影视作品中出现的那种以夸张叙事性手法,即便杀了人都不用偿命的过时概念。
所谓国际公海,指非属于任何一个国家领海或内水域的海域。
根据【共和国刑法(2017修正)】第六条【属地管辖权】规定。
“凡在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,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,都适用本法。凡在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,也适用本法。”
也就是只要在领海以内,或者公海上但属于本国注册船只,悬挂本国国旗的,国家都有权执法。
外籍船舶在公海的犯罪行为虽然不在此列,但另一条还规定。
“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共和国领域内的,就认为是在共和国领域内犯罪。”
当然,话虽如此,但一旦涉及公海外籍船只上的犯罪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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